一、【资料背景】
为了深入推进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基础支撑作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二、【解读分析】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其中15项措施。首先,在事前信用监管方面。建议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对信用承诺清单进行管理。对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经营者进行准入前的诚信教育。针对律师、教师、医生等重点职业群体,开展针对性的入职诚信教育。第二,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建议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建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和公布工作。进一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三,对事后环节的信用监管。完善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认定和公布。加速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失信责任,推动信用报告应用。第四,在信用监管支持保障方面。建议重点抓好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市(地)级信用信息平台全部建成,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安全、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机制。指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实行试点示范,先行先试。
这几项措施既符合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又充分结合黑龙江省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该办法明确提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的重点任务,同时还提出了信用承诺制,即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率先推行,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坚持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黑龙江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同步推进;加快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联合奖惩措施嵌入各级政务服务网,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可办;推动东北三省一区信用体系合作共建,逐步实现异地互认;率先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等信用良好城市开展试点示范,符合黑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际,为构建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