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8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消防执法观念、体制和方式的深度变革,构建科学合理、高效规范、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管体制。为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执法的决定》和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执行意见包括七个部分:
首先是总体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制,营造消防领域“不办事不办”的营商环境,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水平。二是取消、精简消防审批事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坚决打破各种不合理的界限和限制,取消消防设施检测与维修、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宽进严管,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加强监督抽查,依法惩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实行行业退出或永久禁入;实施消防安全承诺制度,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推行企业对标管理,加强事后抽查。三是加强消防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起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放管结合。制定消防抽查实施细则和年度检查计划,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加强重点监管,针对火情频发的行业领域和重点时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在诚信监管的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在“互联网+监管”的支持下,提高预警能力,实现精确监管。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国家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后,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四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制订黑龙江省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要细化量化,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性。加强执法过程管理,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在线执法巡查和案卷评查,对执法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五是严格消防执法队伍管理。加强消防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持证上岗。严格禁止消防从业人员(包括退休、离职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违法行为,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涉消事项申报核查,加强监督执纪。要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职责,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六是优化便民利企服务。为公共聚集场所的承诺管理建立事前服务机制,畅通接受消防服务的渠道。彻底清除无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通过部门互动获得的信息。将火灾现场封闭范围减至最小,减少对单位场所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开辟消防救援站,方便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实施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政快递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模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七是加强消防执法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细化改革措施,落实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合作。应尽快清理、修改、完善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消除制约改革发展的制度障碍。加大对落实《实施意见》情况的督促指导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消防执法改革工作要加强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