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资料】
2006年,黑龙江省颁布的《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条规定: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草原休牧、禁牧区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松软平原草原禁牧计划》,在松软平原地区开始实施草原禁牧制度,该地区草原植被得到了良好的恢复和保护。2015年,由于禁牧区域调整等原因,省政府在整理规范文件的过程中废除了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此后,由于省级规范要求不足,在禁牧范围、时间、禁牧畜禽种类、责任主体等方面规范和不清晰明确,影响了草原禁牧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根据2018年草原监测报告,黑龙江省西部松软平原草原退化、沙化、碱化仍然严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以上,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非常困难,实施草原禁牧制度尤为迫切。
二、【解读分析】
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诠释草原禁牧的指导思想。草原禁牧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执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草原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畜牧业变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给出禁牧的目标。到2025年,黑龙江省草原植被盖度和牧草产量双增,促进畜牧业集约发展和乡村人居环境改善。
三是清晰明确禁牧区和时间。黑龙江省15个牧业半牧业县和齐齐哈尔、大庆市本级国内草原均纳入禁牧范围,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他县(市、区)根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和当地草原植被三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禁牧、休牧计划,精准实施。同时,清晰明确禁牧草原可采用收割方式利用。
四是规定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五是清晰明确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草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帮助农牧民储备饲料,为畜舍饲养提供技术支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快草原生态修复。同时,给予政策资金倾斜和支持,切实落实禁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