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下简称中发12号),赋予了海南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等直接登记制度的任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的精神,2019年3月23日,我厅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较好的规范。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发[2020]8号文,以下简称中发8号文),提出要“赋予行业组织更多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解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央对海南省社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次的试点方案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四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界定不够明确和准确,造成了登记工作重数量轻质量,指导社会组织发展不能有效地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公信力和影响力不强等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2号、8号文件精神,解决四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登记工作质量,加快培育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的社会组织,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海南省民政厅对《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反复研究和律师事务所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
二、【解读分析】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监督管理、附则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该办法严格按照中央46号文的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四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明确概念定义、区分层次标准、以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体制等8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符合条件、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为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在新形势下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激发行业组织活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首先,明确了四类社会组织的范围。该办法严格遵循中办46号文和《习近平关于社会组织论述摘编》的精神,立足海南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和全局统筹考虑,将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改革的主要精神与海南自贸港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对社会组织的四个类别的发起人资格、注册资金、成立条件、登记程序等作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更便于申请人和登记管理机关把握标准,减少了申请人和登记管理机关因定义不准而产生的争议。与此同时,加强对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在市场秩序维护、规范实施、行业纠纷解决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第二,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引领作用。第四条增加“申请设立省级四类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设立党组织的条件,同时申请设立党组织,拟任党组织书记应当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作用,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第三,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力、代表性和普遍性。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和会员均应为企业会员”,解决了该办法中的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在申请登记时均可提出申请,如个人会员申请登记后不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问题。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影响力和辐射力,鼓励支持在海南省有实力、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协会商会组建。第四,进一步精简机构。新增的《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省级异地商会由省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不再由省级民政部门对县级以上的异地商会进行登记管理,由市县民政部门对不属于省级异地商会范围的县(含地级市)异地商会进行登记管理,促进了异地商会在得到有效监管的同时得到蓬勃发展。第五,鼓励社会团体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由县(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既有利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由县(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属地登记管理,有利于发挥公益慈善和扶贫攻坚的作用。第六,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第十二条取消省级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环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减少登记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社会组织登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