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最佳营商环境。近几年来,三亚市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瞄准营商环境难点、难点、堵点,强化顶层设计,着力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城市内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时,制定《三亚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次有益尝试,系统总结了近年来的优秀经验,从制度层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向社会展示了三亚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显示了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坚定决心,有效地增强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和获得感,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解读分析】
主要内容是:第一,确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责任和政策从优原则。该《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以“政策从优”为原则的营商环境优化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优化营商环境的其他行政区域,对其他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优于本市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主动对接,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优化政策兑现,不断提升政府诚信形象;为切实落实各项政策,使政策红利充分惠及企业,我市在政策兑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了本市优化政策兑现服务的措施。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市“一口受理”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整合服务。有必要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资助和补助。探讨推行“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不需申报,可直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健全招商引资机制。为了创造良好的招商环境,《规定》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全球招商促进网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等机制。
第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诉求之一。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提出了两项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二,建立健全本市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参与政银保合作,创新多层次的小微企业融资方式。
第五,提高政府政务服务水平。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是影响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政府服务的便捷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其中的几项规定着重于:建立“一条龙”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功能;禁止办事指南中的含糊不清的兜底要求;禁止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优化不动产登记,可委托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优化国际贸易服务,便利企业跨境经营等。
第六,创新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能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公正、高效、方便地解决纠纷,是衡量一个地区商业环境好坏的重要指标。结合我市实际,通过梳理、分析和分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要求,《规定》提出,本市应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立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平台,切实满足企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第七,创新财产权的保护规则。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决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市场激励机制和产权安排机制的作用,支持底层知识产权资产的建设,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知识产权资产化是知识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将《三亚市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行动计划》作为城市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制度创新举措,强调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八,规范监管执法。梳理了国家、海南省和我市关于规范执法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综合监管清单、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检查单制度,将监管事项纳入清单,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纳入检查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一般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领域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不同风险等级、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实行分类监管;三是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应当由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列入黑名单;四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加强对商业环境的监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了监督的形式和手段: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等渠道反映营商环境问题;2.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和分级处理的“一张网”;3.完善“放管服”改革的“点对点”机制;4.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制度,对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营商环境评估,参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审议;5.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等方式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