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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遴选政策理论】江苏省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2-10 22:37

一、【资料背景】

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明确提出要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规范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必须下决心清理各种不规范的中介服务,尤其要坚决整顿‘红顶中介’”,“要积极探索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逐步转变为政府采购,使可能存在的‘背靠背’、乱收费行为变为光明正大的‘明码标价’,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但企业群众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中介服务还存在着事项多、环节多、时间长、收费乱等问题。

2016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苏政办发〔2016〕96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要求,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为依据,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范。今年1月1日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中介服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为了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汇报后,组织开展了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二、【解读分析】

《通知》围绕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在逐项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实行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不得设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报省政务办备案后公布。第二,简化中介评估机构。加强和减少中介评估的重复环节,提高评估质量。行政性审批部门应主动公开有关技术标准,提供编制中介报告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编制。第三,开展区域评估。对开发区、新区、自贸试验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区域评估,对评估结果区域内项目实行共享,评估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市场主体不承担。第四,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竞争选择,费用由其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市场主体。第五,打破中介垄断。放松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地区、部门垄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及其举办的企业中从事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活动。第六,加强对中介的监督。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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