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新修订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20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4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制定《办法》,细化了《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不仅要贯彻上位法要求,而且要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行性。江苏在2015年开展了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的试点工作,各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性规定相继出台,对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起到了积极作用。重要的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到公众的重大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地参与,使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百家争鸣、凝聚共识的过程,能有效地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对优化江苏省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稳固社会局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二、【解读分析】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决策事项范围。第一,关于主体范围的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办法》第2条和第55条。本法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为适用主体,其中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法。”鉴于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调整程序与政府不一致,《办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二,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办法》将重大行政决策纳入适用范围,在第3条第1款中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包括:“制定与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计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余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对不适用的决策事项范围,《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办法不适合用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
《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该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第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法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穿于决策全过程,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有效落实决策法定程序;第三,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规定,审计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