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财务管理部门要努力培养恪尽职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风险未及时发现即失职、风险未及时提示和处置的严肃监管氛围。”“要做到‘管人,看钱,保系统防火墙’。要控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和高中级管理人员,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加强金融领域反腐力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努力平衡稳定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准确有效处理重点领域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解读分析】
为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迫切需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这样才能早期发现财务风险,降低后期风险处置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风险化解难度;加强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为金融安全提供有效保障。建立联动监管机制,要加强国家相关部委联动合作,做好金融监管顶层设计;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内部的协调与合作,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的联动合作,不断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大家一定要坚持保卫土壤、保卫土壤的责任,做好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处理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与地方党委政府的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支持。加强与被监督机构的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积极向被监督机构的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报告日常工作和发现的问题;上级党委和被监管机构主管部门还应将机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告知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将被监管机构党委的检查和整改情况告知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在加强被监管机构党建方面形成互动,在匹配和加强被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方面相互帮助。加强与地方审计部门的合作。定期向当地审计部门报告被监督机构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消除监督的盲点。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对被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联合研究对策,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联合采取处罚措施,形成惩治金融违法行为、控制金融混乱的合力。加强与宣传教育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将确定每年9月为金融知识宣传月。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宣传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进农村的活动。在当地宣传教育部门的帮助下,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电影、微视频等流行形式,提高公众防范金融风险和使用正规金融服务的意识,继续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坚决根除金融领域各种金融风险和腐败的根源。建立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定期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协同侦查、共同反腐。一是加强与银监会中央纪委纪检监察组的联动与合作。定期向纪检组报告金融领域风险和派出机构尽职情况,与纪检组共同约谈银保监委直属金融机构党委成员,指出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整改和问责要求;我们将与更多高风险机构共同约谈当地银保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指出其监管和履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制定中长期监管目标,并加强考核。第二,加强与地方各级纪委的联系与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发现地方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和风险事件时,会立即向同级纪委、监察部报告,并与纪委、监察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认真查找风险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一旦被发现,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会被严肃处理,会让他们震惊。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目前,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多采用派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制度,独立性和纪检监察力量得到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定期向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党委成员的绩效评估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和纪律问责。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合作,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联动机制,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遏制金融案件发生。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金融监管机构应动员辖区内金融机构协助收集相关线索,并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形成合力。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帮助金融机构收不良贷款,共同打击不还钱和变相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地产、扣押和转移资产、限制高消费、简化止赎资产拍卖和转移程序等措施,是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金融监管机构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执法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建立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执法部门三方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共同遏制金融领域的违法案件。监管机构应积极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案件调查完成后,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交流信息,共同分析案件原因,堵塞金融机构管理漏洞,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