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制定背景:为加强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提高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三亚市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轮换正常,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稳定,保证市场供应,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三亚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解读分析】
方法中有重点规定。
第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1.市发改委(市粮储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检查。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市农发行按照国家、省、市及农发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发放进行信贷监督。4.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省下达的三亚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品种,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情形:1.三亚市粮食供应出现明显短缺或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在同一水库拥有自有产权,并符合国家粮库建设标准;仓库和储粮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2.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验市级储备粮储存过程中仓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检员等管理技术人员;有一套标准的信息化管理手段,能够与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5.经营管理和信誉好,无违法经营的记录。
第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各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3.查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和凭证;4.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的情形:1.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的;2.承储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粮油储存事故的;3.承储企业在承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农发行贷款的;4.承储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粮油储存事故的;5.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将其自有储粮设施(包括土地、仓库等)进行变卖或抵押的;6.承储企业未经市粮食局同意,将其承储的市级储备粮转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