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平安海南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海南省各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建立了诉调对接、诉裁对接等联动机制,将大量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于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然而,随着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大量的市场主体涌入,各种利益冲突和冲突不断加剧。当前,海南省化解纠纷的体制机制不完善,过分依赖诉讼途径,调解、仲裁和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机制作用发挥不足,化解纠纷工作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程序不衔接等问题,亟需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提高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权威性,更好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区总体规划》的决策部署,依法制定了《条例》,建立了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海南省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为人们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为营造一个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自由贸易区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解读分析】
第一,构建多元衔接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条例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构建了一个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一,解决主体多元化。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并明确了以上主体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其次,主体之间的联结问题。为了改变以往单一部门单打独斗化解矛盾的局面,增强解纷合力,《条例》规定,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调解纠纷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于纠纷解决涉及多个单位或组织职责范围的纠纷,调解纠纷的单位或组织应当会同其他单位或组织共同处理。第三,化解方式的多样化。该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新要求,《条例》还总结推广了“网上枫桥”的经验,为当事人在线、线下两种方式处理纠纷提供了申请、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服务,支持通过电话、网络文字、语音、视频等方式在线解决纠纷。
第二,建立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规划》中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条例》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一,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主体和范围,规定了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组建商事调解组织,并依法开展商事调解活动;此外,涉及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交通运输、技术转让、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第二,明确了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目标,完善了国际商事纠纷集中审判机制,运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该条例明确了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受理范围,并规定,依法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依照其章程等规定,对国内外具有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与此同时,也要求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制定调解规则,明确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并予以公布。为了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条例》还允许境外的商事调解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商事调解。
第三,畅通公众参与纠纷解决的渠道。该条例坚持法治建设为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理念,并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化解纠纷的制度化渠道: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行业纠纷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可以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或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为了更好地挖掘社会纠纷解决资源,《条例》作了创新规定:第一,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提供志愿服务来解决纠纷。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可以组织本单位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以解决纠纷。第二,鼓励心理咨询人员参与纠纷解决志愿服务,免费提供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心理救助等服务;
第四,建立一个一站式的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条例》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综合性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使各类纠纷解决主体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方便快捷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一方面,总结海南省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等领域一站式纠纷解决工作的经验,鼓励和支持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旅游、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等纠纷集中的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另一方面,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建立一站式综合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整合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