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做好准备,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理不规范,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盲目施救等,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明确指出,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应急准备不到位,反应不及时,处置不规范,违规指挥救援和盲目施救等问题普遍存在,甚至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因指挥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不良影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指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决策部署,提高山东省应急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山东省实际的专门法规。
二、【解读分析】
《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应急组织机构,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在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救援。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高风险、人员密集的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所有专项应急预案应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所有现场处置方案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对紧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救援演练。明确市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向省政府安委办报告。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如属较大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7日内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从《办法》规定的7种紧急救援措施中选择一种或多种,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处罚为20万元;对违反《办法》规定,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没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处以最低1万元的罚款。该条例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