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健全税收制度,建立权责一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系。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地区平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6月印发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从生态环境规划体制、监测执法、管理服务和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行了改革,提出了明确了相应的支出责任,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了《云南省省级生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遵循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原则,以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为基础,以建立现代财政体制为目标,科学划分省级与省级以下生态环境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方案的出台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扎实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中国最美省份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读分析】
第一,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省以下财政关系,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中国最美省份提供制度支持。二是基本原则,从三个方面简述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权责范围、重点领域和标准要求,即:坚持中央领导,适度加强省级保障;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
第二,主要内容。重点从5个方面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界定。一是建立生态环境规划体系。确认省际、跨区域和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规划为省级财政事权,确认其他生态环境规划为省级财政事权。二是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的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和督察等。按照生态环境各部门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和省级以下财政事权。三是生态环境行政事务和能力建设。重点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排放与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新技术的示范和引导等内容。按照生态环境各部门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和省级以下财政事权。四是防止环境污染方面。重点介绍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地下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光、臭气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按照中央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对长江及其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为中央、省、市三级共同财政事权;对放射性污染防治,为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确定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以外的云南省其他重点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根据污染的属地性特征,确定噪声、光、臭气、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属于省以下地方财政事权。五是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问题。其中包括了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研究与制定,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合作。按照生态环境各部门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和省级以下财政事权。
第三,配套措施。参考中央改革方案的框架和体例,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细化工作方案,促进规范运作”四个方面要求各地有序推进改革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改革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落实经费保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切实履行好财政支出责任。原则上,各级政府要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好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于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基层政府,如果由于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有困难,上级财政可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完善工作程序。请各地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州(市)与县(市)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四是推进标准化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的相关法规制度,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做好修订和完善工作,完善制度体系,逐步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划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