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条件。为了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问题,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云南省各地扎实推进"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20年底,全省累计建成73.65万个农村供水工程,解决3681.08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集中供水工程8.65万个,供水人口3560.67万人,占农村供水人口的96.7%;分散供水工程65万个,供水人口120.41万人,占农村供水人口的3.3%。然而,云南省农村供水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工程投资不足,工程建设标准偏低;二是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难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三是管理保护机制不健全,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供水质量还存在差距。目前,国内尚无一部关于农村供水管理的专门法律,其他省份主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截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有关农村供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云南省保障基本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解读分析】
以下是主要内容:
第1章一般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在农村供水工作中,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
第2章计划和建设。主要包括农村供水规划的制定程序、制定原则和修改程序等。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的公益属性,提出了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和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政府应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在管材、设备及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第3章管理和维护。重点阐述了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确认的原则、供水单位的认定方法,并对其内容作了说明:第一,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或按出资人意愿确定。第二,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业主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依法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的管理与维修。与此同时,为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禁止影响供水质量的行为。
第4章水源和水质。在农村供水水源配置、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保障方面,主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供水水源污染,加强水质监测,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村供水水质监测。与此同时,还明确了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义务,以保证供水质量。
第5章供水和用水量。重点就集中供水有偿使用制度、水价确定原则和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设立做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型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第二,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应按成本补偿、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适时合理调整;第三,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并对水价低于工程运行费用的项目给予补助。与此同时,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责任,并就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启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6章法律责任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与此同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7章附则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部分用语,即:“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