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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遴选政策理论】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3-21 14:50

一、【资料背景】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对象为低保、特困(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户)、孤儿、低保边缘户、“三老”、“四老”人员以及建档立卡等困难群体。由于这部分人群经济困难,生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将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城市医疗救助政策是对个人负担部分再给予保障,减轻就医负担,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和关怀,是乌鲁木齐市实施兜底保障的重要形式。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要求,解决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年度限额内100%享受过渡保障的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医保局着手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解读分析】

该通知的起草工作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调研走访、数据分析、部门征求意见、座谈讨论。

一是调研走访。2019年8月、2020年4月、5月,由市医保局分别到乌鲁木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调研,了解他们对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区县医保局、扶贫专干进行业务交流。二是数据分析。从城市医疗救助的现行政策、救助对象的分类、各类救助对象的数量、2019年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结余情况、医疗救助政策对贫困人口的托底作用等方面,对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数据分析。三是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此进行咨询。在2020年4月14日至6月5日期间,先后5次与相关区(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最后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草案)。四是座谈讨论。连续2次由市医保局和市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初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送审稿),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经十六届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实施。

主要内容:第一,整合、调整了《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乌政办〔2011〕169号)、《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乌政办〔2012〕341号)和《乌鲁木齐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乌民发〔2014〕118号)三个文件中与医疗救助有关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流程优化和简化。第二,细化完善了门诊和住院救助制度,制定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第三,规范了各类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程序;第四,进一步完善救助定点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引导困难群体合理有序地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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