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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遴选政策理论】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2-12 01:45

一、【资料背景】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等“三大攻坚战”,并提出要“强化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理”。“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体系,努力提高垃圾分类覆盖面”。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乌鲁木齐市列为46个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之一,要求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国家住建部于2018年6月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304号),将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标准作为考核内容。

城市垃圾治理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难题,也是反映城市管理水平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统计,2019年全市产生生活垃圾164.25万吨,每天产生4500吨。“全收集、全处理”的传统被动式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和处理方式,越来越不能妥善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垃圾围城”危机一直未能完全化解。通过立法,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效率,解决乌鲁木齐市的“垃圾围城”危机。

到2018年底,46个重点城市中,已有19个城市出台了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6个城市将垃圾分类纳入立法计划或草案。乌鲁木齐市结合实际,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垃圾分类制度进行设计,以便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从源头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

二、【解读分析】

制定《办法》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作出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使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地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实施方案》(国办发[2027]26号),《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是主要内容:第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该草案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即可回收物、厨余、有害及其它垃圾,并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第二,加强机制保障。完善总体设计,着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持之以恒的管理机制;对垃圾分类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明确了部门职责,教育、商务、机关事务、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第三,加强制度建设。草拟中要求建立完善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并着重于对生活垃圾分类全链条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一是严格前端分类投放要求,细化可回收物、厨余、有害及其它垃圾类别;二是完善运行机制,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进行细致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的,各环节实施主体应对前端进行督促,并承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三是加强末端处理能力建设,加大政府投入,规范处理设施运行,提高末端处理的科技创新水平。第四,加强落实力度。多措并举,着力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的落实。一是完善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对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生产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园、机场、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宾馆、商场、市场等经营场所,确定责任人及其职责。二是扩大监管手段。该条款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要把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纳入评选标准。第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违反责任义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等问题,各节点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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