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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遴选政策理论】2020年乌鲁木齐市脊髓灰质炎疫苗 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3-21 14:48

一、【资料背景】

脊灰是一种由脊灰病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多发生于儿童,因此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脊灰”。感染后可出现肢体麻痹,出现麻痹的病例多为残废,如跛行等,接种脊灰疫苗是预防本病的主要有效措施。从1965年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注射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病例数开始减少,自1994年以来,没有本土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病例,2000年通过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实现了无脊灰目标。但是,脊灰尚未在全球范围内被消灭,脊灰野病毒病例仍在一些国家发生,开展高质量的脊灰补充免疫活动是保持无脊灰的重要措施。

二、【解读分析】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8〕7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19〕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新冠疫情防控策略,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疫苗监管的“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持续加强疫苗规范管理,确保疫苗运输、储存、管理等绝对安全。各地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区(县)政府、各单位,尤其是区(县)政府(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社会动员,摸清目标儿童的底数,确保“目标人群找到合适的疫苗,并把责任区域管好”。以保证疫苗运输、储存和管理绝对安全为前提,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补充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制定辖区内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合理设置临时预防接种点,配备有预防接种资格的医务人员,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疫苗等物资发放和储存,现场技术指导,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监测与处理,并做好工作总结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教育部会同卫健部门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幼儿就近就地托幼接种工作。各区县财政要落实补充免疫活动有关培训、宣传、冷链操作、接种补助等工作经费。市场部负责对辖区内的疫苗流通、储存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警察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口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进行摸底登记,做好治安保卫工作。高速公路,民航,铁路部门要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团以上单位负责组织系统同步开展补充免疫活动。驻军与当地合作,完成对部队家庭中适龄儿童的接种工作。区(县)政府(乡镇)、社区(村)负责对目标儿童进行摸底登记,造册比对,通知目标儿童的父母到辖区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接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环境消毒、接种者及监护人健康检查、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好疫苗运输、储存和各种表格的印制、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抽调人员参加此项活动。

第三,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区(县)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接种点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人、接种对象、接种程序、注意事项等信息,用当地主要民族语言文字,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短信、微信或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预防接种的内容,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与此同时,还应收集工作影像资料,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处置不良舆情事件,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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