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解读分析】
第一,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对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组织实施陕西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该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均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管理。一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建立和运行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由省级政府部门负责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该县建立并运行了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县政府直接负责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政府负责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二是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利益管理。对依法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具体管理,是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统一管理中央委托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估价、资产核算、考核评价、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建立政府公示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确定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依法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为市县政府的财政事权,由市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国土空间规划与使用管制。一是国土空间规划。对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划定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制边界,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将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落实情况等作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评估和监督执行,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执行的任务,以及市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国土空间使用管制。对陕西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省级自然资源年度使用计划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国家、省、市三级对受国土空间管制影响实施的生态补偿,属于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自然资源年度使用计划管理、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对市县行政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第四,生态修复保护。确定对生态安全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通过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确定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中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
第五,自然资源安全。对陕西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评价考核,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把保护陕西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行政区域内土地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监测和控制跨地区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发展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等事项,确定为省级和市县共同的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其它野生动植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以及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第六,自然资源领域的灾害预防。把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技术,制定标准,建立监测预警示范工程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进行综合治理,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早期识别,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预警,对重点地区进行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应急测绘保障,对地下水超采和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对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地区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其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自然因素引起的中、小型地质灾害进行综合防治,对市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群防群测和其他地质灾害的防治,对其它林业草原的防治,都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在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