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大力发展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项目,是改善人民生活、维护人民利益、加快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征地拆迁项目长期搁置,不仅影响了绝大多数签约群众的回迁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共利益。针对群众诉求,尽快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逾期不征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解读分析】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材料,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做好征收决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努力把房屋权属等纠纷解决在最短时间内。《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各区政府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补偿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原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参照法律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电子送达,以方便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及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提高了送达效率。《通知》还明确规定,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时,可以向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如征收补偿决定等,即视为送达。另外,《通知》规定的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由原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变更为经30日视为送达。《通知》规定,各地区政府原则上应在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补偿决定,区政府原则上应在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强制、程序告知、清点物品、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原则,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