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第十一条“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为了贯彻《条例》的要求,提高浙江省行政区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设立镇的标准》(以下简称《设镇标准》)。
二、【解读分析】
主要内容有:第一,一般要求和适用范围。确定标准制定依据,建立镇、街的总体原则、要求、方式等。(《设镇标准》第1至第4条,《设街标准》第1至第5条)第二,具体的指标要求。1.人口指标。提出了建立镇、街应达到的人口数量、产业人口比例等指标要求,并综合考虑了人口规模结构是否符合其发展水平。这些指标中,综合考虑了浙江省现有城镇、街道人口平均数以及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情况;工业人口比例指标中,涉及的是浙江省90个县(区)的平均指标值。(设镇标准中的第5(1)条,设街标准中的第6(1)条)2.面积指标方面。制定了镇、街面积指标要求,确保了镇、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该指标的取值是根据现有的乡、镇、街面积分布。(设镇标准中的第5(2)条和设街标准中的第6(2)条)3.经济指标方面。提出了建立城镇和街道所要达到的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产业特征等指标要求,反映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工业结构指标的取值是以浙江省现有城镇的平均指标值为基准。(设镇标准中的第5(3)条,设街标准中的第6(2)条)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的指标。对拟设镇、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拟设镇、街的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这些要求的确定,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同时,考虑到了镇、街道的公共设施条件和实地考察的情况。(设镇标准中的第5(4)、(5)条,设街标准中的第6(3)、(4)条)第三,其他要求。特定区域适当放宽标准。对于不适宜发展城镇的地区,提出了限制发展的要求。提出了严格的街道划分要求,规定了街道划分人口的最低限度。对标准的解释和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设镇标准第六至第八条,设街标准第七至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