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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遴选政策理论】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2-25 12:13

一、【资料背景】

做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落实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民智,凝聚民意,确保立法接地气、可操作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2017年5月,国务院修订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增加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内容。近几年来,山东省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实践上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参与积极性低、参与效果差、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到2020年3月,省委深改委将《办法》列入工作重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巩固提高山东省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成果,补齐短板,强化薄弱环节,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省司法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请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经省长李干杰签署后,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施行。

二、【解读分析】

方法共5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内容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载体和方式。方法第2章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公众可在立项阶段或在征集公告的基础上自主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也可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公众可以就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起草阶段、审议阶段提出建议。第三,公众可以参与立法后评估,以评估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第四,公众可以依法对现行政府规章提出审查、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第二,明确了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公共参与方式是公众对政府立法活动的参与方式。方法的第3章作了具体规定:第一,要求立法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专栏、政府立法平台或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二,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访谈等方式对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规定了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执行部门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社会调查、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进行听证、进行论证咨询、专家论证会、委托第三方起草和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第四,要求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执行部门认真整理、研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及时反馈采纳情况,说明公众参与的情况。

第三,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保障。民众对政府立法活动的参与,一方面要求民众有很强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另一方面要求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和鼓励。因此,《办法》坚持制度创新,在梳理了各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单设一章进行规定:第一,要求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工作制度,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经费列入预算。其次,给予民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物质补贴和精神奖励。第三,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为政府立法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的体制机制,通过建立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形式,为公众参与提供方便、有效的渠道。第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高效、智能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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