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5年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政府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同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解读分析】
条例的修改,是在坚持法制统一和工作实际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从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与上位法新要求相衔接,总结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等程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首先,体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地位。条例的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决策要求,第一,条例的修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在立法立项时,要将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并经省委批准公布;
其次,体现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需要,完善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要求。修改后的《规定》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切实保障公众对政府立法的参与权,实现公众对政府立法的有效有序参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一,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规章的制定。第二,完善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提出起草时应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时应将是否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审查的重点,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三,完善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专业、技术含量高的规章的起草,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也可以委托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第三方起草。第四,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制定或审议有关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受到损害或义务增加、对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第五,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制定或审议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受到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最后,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后评估程序,使立法全过程规范化。本规定修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完善立项、起草、审查等程序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后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立法工作流程、环节得到全面覆盖。第一,规定了规章清理制度。应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第二,完善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对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完善规章解释制度;对规章解释的主体、具体情况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四,明确了条例的修改、废止程序,填补了相关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