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龙江省“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黑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制定发布了《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解读分析】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特别财政支农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现有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农业、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事业发展的专项用途资金。转移支付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明确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设立与分配。专用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从程序上讲,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财政厅审核,省政府批准。需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减资金数额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增减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采用因素法分配,并下放审批管理权限;可以采用项目法的,采用招标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分配。与此同时,明确了省级部门一般不直接向企业拨款、拨款,市县具体项目一般不直接审批、拨款。特别基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违规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资金存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三,明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管与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的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用基金绩效管理是一种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于一体的整体绩效管理机制。注重成果导向,将绩效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等紧密联系起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别基金监督检查采取“综合统筹、行业归口、地方属地监管”的方式,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省、市、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级负责,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权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