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探讨近岸海域及海湾的保护和治理模式,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提出了湾长制的工作构想,并先期在浙江省、秦皇岛市等地开展了湾长制试点工作。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加快建立健全湾长制”。同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提出“环渤海三省一市分别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等地建立和实行湾长制。省政府印发了《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二、【解读分析】
执行计划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湾长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主线,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全面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方向,以渤海地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根本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海湾和美丽海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总揽全局,明确“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单元控制”,“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坚持强化监督,严格监管”四项基本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巡查员队伍与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压实各级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基于单元控制、分类管理的责任清单、监管目标化、评估可量化的常态监管机制。"十四五"期间,通过实施湾长制,进一步完善陆海统筹、区域联动、部门协作、上下贯通、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保障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部分是实施范围。陆岸线向海一侧至海岸城市管理区域外边界,向陆一侧至陆域管理区域范围500米。包含大连(渤海海),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五个城市。
第三部分是组织制度。(一)明确了湾长的省、市、县三级设置,跨县区海的湾长由市级湾长担任;(二)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设立湾长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三)明确了湾长制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与海警等14个部门为湾长制成员单位。(四)要求乡镇(街道)成立巡逻队,推进末端网格常态化管理。(五)鼓励占用海岸线和海域资源环境开发的石油化工、核电、港口、船舶修造厂、旅游景点等重点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民间湾长,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协助各级湾长和巡查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部分是责任制度。(一)明确了湾长、湾长办和巡逻队的三级职责,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年度巡湾要求。每半年,省湾长至少巡湾一次。城市和县级的湾长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镇(街)巡查队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二)明确湾长办的职责。各级湾长办是本地区湾长制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监督、检查湾长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湾长办和同级成员单位的湾长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下达湾长制工作任务,制定湾长制实施方案,协调开展湾长制工作。将巡视(巡查)问题单移交有关部门,安排整改。负责制定和完善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等。逐渐建立和完善湾长制的信息监督手段。探讨民营化湾长管理模式。(三)明确湾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责;其总体职责是各级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各行业涉海法律法规和《三定》的规定,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职责,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本部门湾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推动落实;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参与制订湾长年度巡湾计划,并协助湾长开展巡湾工作;承办湾长移交的巡湾(巡查)问题清单,及时组织整改,并向湾长办反馈;承担湾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部分管控单元和任务。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辽东湾应根据海岸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将辽东湾分为6类63个控制单元,并确定了每个单元的主要控制任务。
第六部分建立运行机制。执行方案明确提出,通过下达年度湾长制任务、巡湾计划、定期开展湾内巡查、问题清单移交、整改反馈等环节,形成责任落实闭环系统。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为了实现湾长制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加强区域联动,部门协作;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