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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2-02 10:39

一、【背景材料】

目前,职业卫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整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主体。二是2016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能职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律责任发生变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发布的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不符。第三,随着国家“配送服务”改革的深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和事后监管亟待改革和完善。第四,工作实践中的有效措施需要进一步提高到法律规定。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深化党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国家“配送服务”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总结《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解读分析】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实施卫生保健机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和主体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类资质由国家卫健委认定并颁发,乙类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行为要求。《办法》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保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可追溯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公开技术报告的相关信息。

(四)关于加强事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意见。《办法》规定,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有效期内,对其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是资质条件的保持和符合性。评估和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和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性、一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就业机构的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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