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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1-07 09:28

一、【背景材料】

近年来,将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不断优化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功能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辅助社会治理的作用逐步显现,得到各方肯定。然而,随着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认识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和形式需要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业务,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解读分析】

《办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一是规范责任保险的承保边界。鉴于责任保险的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严格,明确责任保险应涵盖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合理确定保险险种。二是规范市场运作行为。针对目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使用已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误导销售、不正当竞争、违反承诺等行为。,不允许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的形式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允许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主要或附加责任保险承保机动车辆第三方责任。第三,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偿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第四,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授权体系、团队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了责任保险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同时通过否定列表的形式,明确了不能承保的风险或损失。首先是关于“依法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人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造成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情形。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的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协议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二是不允许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以责任保险的名义规避风险较高的信用保证保险,尤其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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