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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1-07 09:25

一、【背景材料】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类型多样,覆盖面广。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的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各类节点和网点的特点和优势,充分释放节点和网点的服务能力;坚持节点和网点多样化、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相统一,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加强系统内的合作与沟通,促进节点和网点的协作互联,节约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

二、【解读分析】

(1)服务主体。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服务主体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种节点和网点。节点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国家级、省级和部分区域性中心城市节点构成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骨干网络。骨干网是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和支撑。网络是为知识产权信息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组织,包括科技创新支撑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工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布局合理、服务能力强的网络是骨干网络与创新创业主体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也是公共服务的终端,是解决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起点。

(2)服务优先级。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服务主体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节点和网点具有不同的制度属性,不同的资源优势和特点,不同的主要服务目标群体。各类节点和网点要结合自身功能、优势和特点,突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重点,差异化合作。各类节点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主渠道、骨干和引领作用,为区域政府部门、创新创业主体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基础支撑服务;其中,国家级、省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节点要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分层次、分层次发展,形成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骨干网的分层建设和服务内容的有效衔接。

(3)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能否发挥有效作用,能否满足公众和创新型企业家知识产权信息需求的关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应首先保证基本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供给,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客户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基础搜索查询分析、知识产权文献传递、信息咨询等基本服务。低成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形式。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节点和网点提供低成本的专业公共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专业检索与分析、专题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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