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为落实第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统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巩固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加强债券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沿市场化法治化轨道健康发展,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共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经过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共同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解读分析】
一是统一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企业信用债券发行和存续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文件内容、资金筹集、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在期间的披露要求、披露频率和披露时间的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间重大事项的认定和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22项重大事项的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付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明确信息披露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第五,规范特殊情况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统一了托管、接管或破产、债券偿还义务转移、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况下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变更和豁免,弥补了以前信息披露在这方面的不足。
第六,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的,明确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明确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