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做好“六个稳定”,落实“六个保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读分析】
(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预算主管单位组织评估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并预留采购份额供中小企业采购。一、原则上所有小型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均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超过上述金额的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列,实行公开。
(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估的优惠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核采购项目或无预留份额的采购包时,扣除小微企业报价的6%-10%(工程项目为3%-5%)。同时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但不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得分的,价格得分应在原报价基础上增加3%-5%作为其价格得分。
(三)采取多种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还规定在资金支付和信贷担保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第一,鼓励购买者缩短中小企业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引导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招标(响应)担保和履约担保等专业服务;第三,鼓励中小企业依法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筹集资金。
(四)增强可操作性。为了促进预算单位更好地实施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的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的整体预留、特殊采购包的设置、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与或要求供应商分包等。;定义了五种不适合中小企业、不能为中小企业预留的具体情况,方便采购人员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