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2019年以来,教育部组织研究了《规则》的起草工作,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方面的意见。它还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受到高度关注。收到了6,400多项具体修正案,其中80%以上支持《规则》。在中国教育科学院委托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调查中,共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84.13%的家长同意国家出台与教育和惩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起草部门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本规则。


二、【解读分析】
《规则》明确教育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教育处罚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第一。基于关心学生的目的,我们应该注重人文关怀,从而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加强自律,提高自己。基于这一原则,《规则》规定,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后,要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和帮助,对及时改正错误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和鼓励;经教育处分后能真诚认错并积极改正的学生,可提前通过教育解除处分。第二,明确教育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基于事先公布的规则,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个人尊严是必要的。《细则》要求学校规章制度中的行为准则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并提前公布,未公布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执行;它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较重的教育处罚,需要事先听取陈述和申辩,事后给予救济。第三,要求选择适当的措施来适应学生的过错程度。《规则》要求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致表现、主观认知、悔过态度和家庭环境,以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规则》规定了应受教育处罚的情形,规定在确实必要时,学校和教师可以对学生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不检、有危险、侵害权益的行为实施教育处罚。不服从是指学生主观上没有完成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等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危险,是指学生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权益侵害是指学生打骂同学和老师、欺负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该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联系,该法规定,如果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和教师应予以制止,实施教育处罚,加强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