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人身保险代理人是1992年引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之后,人事团队迅速发展,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到目前为止,全国保险公司大约有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人身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体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和促进社会就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个体保险代理人队伍存在着大规模进入和大规模退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差等诸多问题。银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股。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稳定有序,取得了积极成效,引起了市场和社会的关注。更多的市场主体愿意尝试实施,一些NPC代表和CPPCC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提案。
二、【解读分析】
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企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通知》对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把握了以下重点:一方面,在市场定位上,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属于个体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它强调和突出自己的独立业务,根据销售代理人的保险费直接计提佣金,不同于传统的团队式人身保险代理人。在用工形式上,鼓励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展示各种形式,可以是传统的“商户”形式,也可以根据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和品牌名称,在社区、商业区、乡镇等场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管理机制方面,从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要求加强人员行为管理,建立基于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佣金收费制度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和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通知》从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遴选机制、公司管理、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则。首先,明确基本属性的定位。强调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不属于团队的本质特征。第二,严格的条件和标准。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对教育、诚信、专业、培训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体保险代理人。第三,规范执业行为。在个体保险代理人一般行为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第四,支持保险公司的救助措施。支持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措施等方面为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第五,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注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责。第六,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公司实施“双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