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2010年,交通部颁布了《航道养护管理条例》(交水发〔2010〕756号),规范了内河高等级航道和界河航道的养护活动,对航道养护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和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的实施,有必要根据新的管理体制界定航道养护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同时,其他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纳入规范化管理。水路维修市场也需要进一步规范。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了航道维护的原则,急需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来具体实施。因此,根据改革情况,在总结经验、巩固有效管理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对航道养护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二、【解读分析】
(一)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航线的定义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法》一致的航线养护是指为了保证航线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维护或恢复航线条件的活动。
(二)定义航道养护相关责任。航道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承担主体责任,养护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承担,同时也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补充。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航道养护管理。承担航道养护事务的机构是指向行政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辅助保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协助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公布航道维护尺度等。
(三)完善养护计划制度。航道养护计划是长期管理实践证明的有效管理制度,对加强航道养护的科学性、计划性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结合管理实际优化了该制度,明确了养护计划制定、调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要求。考虑到航线具有流域特征,相关航线养护管理部门应协调跨辖区、上下游航线养护计划,保障航线畅通、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合理联系。
(四)规范养护实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法》的有关规定,对养护实施提出了细分要求。一是分别对巡逻、扫描等定期养护、规模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特殊养护和紧急通信明确了工作要求,建议实施航线养护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实施市场化运营。二是对航道养护工作过程中的报告义务、设置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三是明确航道养护技术检查要求,规定按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进行年度技术检查。四是要求疏通土、节能环境保护、资料保留和数据统计等航道养护。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共服务。航道信息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进一步加强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向社会公开航线维护尺度、停止航线安排、公开内河等级航线图、推进内河电子航线图等,使社会公众和服务行政相对人员更加方便,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