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港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和重要支撑。2009年《港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优化升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港口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放宽港口经营限制,增强港口经营活力,更好地为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服务。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港口绿色发展、安全生产、反恐防暴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解读分析】
放宽港口经营限制,优化港口经营环境;首先,打破拖轮经营人在港口所在地登记的条件限制,促进全国拖轮市场的统一。其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不再强制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交书面材料,同时简化港口经营人延续申请材料,方便相对人。第三,根据"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港口经营许可期限由30天压缩为20天,不再限制许可变更和企业登记变更。第四,要求多管齐下,多管齐下,多管齐下,保证港口经营活动公平、公正、透明。
加强对港口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促进港口绿色发展。第一,依法落实国家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规定,在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中,依法增加对岸电设施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港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类别,鼓励港口经营者优先采用清洁、新能源,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第二,明确港口经营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理设施有效衔接的要求,以满足污染物接收处理的需要。
加强港口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港口经营安全。第一,港口大型机械设备受风力的影响大,安全风险高,要求港口经营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其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第三,加强运营管理,要求港口经营者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的功能等级,从事装载作业,乘客登船不得超过载货和载客定额,沿海港口经营者不得为超航区内河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第四,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管理,明确承运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和船舶提供适装证书的义务,港口经营者发现夹带、匿报、谎报危险货物的,或者对不符合适装证书规定的危险货物范围的,不得提供服务或装卸作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五,完善港口应急管理,结合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明确应急处置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任务的优先次序,细化应急物资的配置、培训演练、修订和衔接要求。第六,落实反恐防暴要求,规定港口经营者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港口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一,加强信用监管措施,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的责任和渠道。其次,对港口经营者增加的安全生产等义务依法设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