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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措施

华图教育 2021-01-06 10:34

一、【背景材料】

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健全遵守信用共同激励和失信共同惩戒机制。李克强总理强调,信用体系建设应遵循法治轨道,使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桩。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完善诚信建设长期机制的配置,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发表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期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解读分析】

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列表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识别、记录、收集、共享和公示机制以及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首先,科学界定信用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具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必须严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法律法规。征信按目录管理,失信惩戒按名单管理。行政机关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认定失信的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的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共享和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要坚持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要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不可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具体鉴定应严格履行程序。

第四,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以保证过重的惩罚是对等的。减少不诚信主体权益或增加不诚信主体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以不诚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轻重适度。纪律措施不应任意增加或加重,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新闻媒体不应强制惩罚不可信的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矫正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可信主体对不可信行为进行纠正并按要求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从失信名单中除名。

第六,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和交易信用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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