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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1-06 10:32

一、【背景材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部署一点,落实九点。对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跟踪监督,确保命令禁止。李克强总理将监督工作比作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开辟决策部署的“第一公里”,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起草了《政府监管条例》,于2015年开始实施。经过多年努力,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网上征求了公众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政府监管条例》12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733号令正式颁布,明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二、【解读分析】

政府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监管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监管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下级部门或者派出检查组进行政府监督。此外,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进行政府监督。一是根据检查结论对检查对象进行整改,政府检查机构可以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核实。二是政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检查结论,提出对监察对象的表扬、鼓励、批评和问责建议。这些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直接组织实施,或报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对于监督结论中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出建议。检查中发现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府检查机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

《政府监督条例》提出了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格控制监督频率和时限,科学运用监督方法,严格执行监督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监督范围和改变监督对象和内容的要求。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干扰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特别是严禁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越权检查。法规对检查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条例规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CPPCC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参加检查组进行监督工作,体现了民主监督和客观公正。此外,新闻机构经常参加检查组,这不仅是对检查工作的报道,也是一种监督。法规对检查对象安排了救济措施。检验对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后30日内申请复核。收到复查申请的人民政府也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救济程序的设置也是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一种限制。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审慎严谨,客观公正。条例还规定了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违反检查纪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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