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这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下一年的八项重点工作是加强反垄断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今后的工作重点是完善平台型企业的垄断认定、数据收集和使用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二、【解读分析】
消费者是垄断行为的最终受害者。垄断性行为的目的之一是攫取垄断利益,在排除市场竞争者的基础上,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一个单一平台,或者多平台的价格协同。从表面上看,平台运营商利用市场的杠杆,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更多的用户。但在这看似双赢的局面背后,却是资本的较量,消费者只是资本角逐过程中的一个棋子。来自资本补贴的消费者通过低价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一旦竞争者被击溃,或达成价格协议,先前的资本补贴将以几何级数的倍数对消费者进行打击。
当然,红包等补贴方式并不都是垄断,在合理的期限内,为了“拉新”“促销”而“烧钱”仍然是法律所允许的。该法律所排除的,仅仅是以低于成本的补贴价格排挤竞争者。排除排除的理由,除了要避免未来的价格垄断外,还要强调要获得市场份额,这应该取决于可持续的价格,消费者的口碑,而不是资本的力量。大数据杀伤力强,存在“二选一”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层面上,大规模杀伤性数据属于价格歧视。不是所有的价格差异都是侵权行为,例如,对“素人”消费者的价格优惠比“熟客”优惠更多,可视为促销费。然而,一旦平台具有了相当的垄断地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比价”能力、讨价还价权和选择权,大数据杀熟就有可能成为平台的日常经营手段。精准的营销方式“千人千面”,转变为“千人千价”的销售模式,消费者既不能选择,也不能辨别,更不能市场竞争调节,最终将成为被宰杀的羔羊。两个选择实际上就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商业协议问题,之所以要上升到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分析,其核心原因就在于具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可能会影响市场的优胜劣汰基本机能。从市场的价格和供应来看,商家获得更多顾客的前提是要提供更便宜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就平台经济而言,消费者并不直接面对商家,中间还有更多的平台。若平台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将导致平台为那些“听话”的商家安排更多的交易机会;反之,不听话的商家即使以算法、AI等方式降低了价格和服务质量,也无法被消费者发现。若这一情况广泛存在,最终占领市场的并非真正的低价、口碑好的商品与服务,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就实践而言,对“二选一”的认定也不能一刀切,独家经营协议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平台给予特定商家以支持,商业回报也符合商业逻辑。因此,二选一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不仅要明确那些不合作而使用大数据、算法、建议等屏蔽手段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且要明确那些合作后提供支持的行为是商业自治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不应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平台要尊重消费者的意愿。经济的数据基础来源于消费者自身,算法经济的对象更多的是消费者自身,人工智能服务人员也是消费者。
用户既是网络红利的最终受益者,又是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消费者有权选择使用哪一种应用、平台、产品或服务,同时有权选择使用哪一种。尤其在共享经济、意愿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自主选择和自主管理品牌,自主获取数据,自主展示信息。按照商业逻辑,数据、流量客观上的确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正当展示,但在公域展示中,或公域跨平台展示时,相关平台存在商业“围栏”权利。然而,消费者权益不能因此被贬损,更不能成为平台竞争的“工具”。为了实现平台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未来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在保障平台合法竞争力、保障流量产权和数据产权的同时,明确消费者权利至上原则。这个问题最终要由市场来解决,对于品牌间兼容性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对平台垄断性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