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进一步发挥基金作为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的作用,促进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责任,防止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积聚,不能履行修复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财建[2005]638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立基金制度和落实基金管理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有关规定。
二、【解读分析】
按照工作安排,该《细则》将于2019年初起草。在完成初稿后,在与省有关部门、省3个地勘单位、省16个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矿山企业多次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多轮征求意见。提出81项意见、建议,采纳55项,认真修改完善,并对采纳和未采纳的情况作了说明。至2020年5月27日,该厅政策法规处通过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办公会于2020年6月10日审议通过。
首先,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要突出法规政策依据。制定细则时,要按照有法规依据,有法定依据,有政策规定,从政策规定的方式,力求依据充分,条款明确,规定有据。第二,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该条例对利用基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有关设计审查、验收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简化。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金管理方面,结合客观实际和矿山企业的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规范了暂停提取资金的措施,降低了填报数据的频率,对长期停产、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矿山企业进行了调整。第三,体现了政策的衔接性。在起草过程中,注重从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紧密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政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的建立基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金制度。
《细则》主要内容。该细则明确了基金的概念和作用;补充了基金帐户的管理;详细规定了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强调了自主使用基金和采取措施加以监管等。通过发挥基金作为治理恢复基金的作用,积极引导矿山企业每年积极利用基金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细则》共十五条。第1至4条包括《细则》制定的目的与依据、基金的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第5至第6条包括基金的设立、转移和提取方式;第7至第9条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额度、方式及提取方式等;10至第11条明确主管机关对矿业企业进行监督和报告的有关规定;12至13条落实基金管理的奖惩措施;14至15条是解释说明和执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