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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2-10 22:32

一、【背景材料】

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药品、医用耗材虚高问题,要求各地加强政策协调和管理协同,确保人民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疗服务,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促进民生改善。但长期以来,我国医药领域回扣现象突出,垄断涨价现象长期存在,这是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群众负担过重,造成过度医疗,损害群众健康权益,扭曲了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削弱了行业创新动力。就拿药品回扣问题来说,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有超过一半被证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情况,其中频率最高的三年内就涉及20多起,单起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制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在30%以上。

其目的在于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违规给予回扣、垄断药品价格等问题突出的药品经营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使其按照“公平、合理、诚信、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其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解读分析】

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六个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估目录清单。国家医保局制定信用评估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垄断行为实施、非法定价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违背诚信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估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积极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与或委托参与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消除不诚实行为、承担不诚实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不诚实的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用企业报表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积极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信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整理总结、检验医药企业失信信信息。后续国家医疗保障局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共享交流机制,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善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的信用评价,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者提供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疗用消耗品投标,向社会公开不信任信息等处理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失去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期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估范围。给予医药企业投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消除价格中虚高空间、退货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积极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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