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保险代理”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机构或个人。到目前为止,全国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000家,保险代理网点22万个,个人代理保险业务900万家,保险中介机构300万家。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在保险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要求又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制度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并巩固近年来的治理成果,落实改革中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鼓励变革和创新,强化机构自我监管,加强监管与整合,原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开始着手起草《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整合,以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该条例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机构纳入同一规章的调整范围,确立了较为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众多,人员众多。我局在制定《规定》过程中,经过相关部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和2020年4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吸收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的制定。
二、【解读分析】
该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的监督,提高其出资能力。并对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二,加强分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为了有效地防止内控管理薄弱、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乱设分支机构,明确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法人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责任。第三,简化了后置审批程序。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应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名称中不出现“保险代理”字样。第四,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将区域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为2000万元,有利于提高专业代理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其长期稳健经营。对于新成立的地区性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另外,《规定》还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的有关保证金要求作了调整,规定了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的处罚,加强了日常合规管理。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准入条件,规定了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照经营、分支机构授权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和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的责任人等提出了要求。其次,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依法注销的情形和业务退出的程序。第三,设置相应的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另外,《规定》还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制定空间。此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实施。接下来,我们将在《规定》的框架内,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