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中央和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利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对信用监管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时强调,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紧抓国家建立新型信用监管机制这一历史机遇,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西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明确全省建立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帮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政府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江西省建立社会信用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解读分析】
《实施方案》共五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信用监管及配套保障,组织实施五个方面。第一,事前监督。创新实施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开展诚信教育,推广信用报告,共七项措施。第二,事中监督。将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作为标识,加强事中环节的信用监管,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完善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共七项措施。第三,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环节的信用监管,包括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信用修复,共十三项措施。第四,支撑保障。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通过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引导行业协同监管等措施,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第五,组织实施。强化全省信用等级分类监管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创新试点示范,引导社会共建,深化舆论宣传,强化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既是落实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又充分结合了江西省的工作实际,为江西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明确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环节的重点工作,同步分解任务,明确了主体责任;第二,强调发挥“互联网+监管”的支撑作用,坚持信用监管信息化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同步推进,实现公平监管;第三,首次提出构建符合江西实际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第四,强调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第五,推动信用记录异地互认,并将逐步在实践中逐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