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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1-17 22:40

一、【资料背景】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但随着近年来设施农业的发展,各地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所面临的新情况不断增多,原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形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各省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了尽快落实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更好地引导和保障设施农业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江西省起草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解读分析】

这一通知分三个重点,在部令中规定的土地划分、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土地利用规模、土地利用方式等方面,着重强调“五个明确”。第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两类,并按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分类。第二,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规定了养殖设施原则上不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有困难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并规定了占用面积的上限。第三,明确各类用地规模的上限;生产型工业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生产型工业用地分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用地。其中,生猪养殖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受规模限制。第四,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乡镇政府负责备案。对涉及设施农业的国有农场用地,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明确了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使用的程序。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是否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等情况进行认定,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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