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河南省以省政府名义公布的区片地价,是全国最早实行区片地价补偿的省份。此后,又分别于2013年、2016年两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区片地价进行了调整,为贯彻新土地管理法,全力做好新一轮区片地价调整工作,河南省起草了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解读,下面做出介绍。
二、【解读分析】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区片地价名称内涵、标准的制定、实施时间以及新一轮区片地价实施标准。
一是关于区片地价的名称与内涵。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改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社会保障费。
二是河南省新一轮区片地价等补偿费用执行标准。区片地价标准在现阶段继续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公布的标准。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征收的,按照同一区片内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如被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则按所在县(市)农地综合地价最高标准执行。对非农建设收回的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参照执行周边农业用地的综合地价标准。
三是调整制定区片地价等其他补偿标准。地区地价由省政府确定,每三年至少调整或公布一次。各省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和各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整公布。实施前,已经取得了征地批准文件,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全额支付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