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二、【解读分析】
《办法》明确了一次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规定了一次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方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抚恤金,按下述标准,计算到18周岁的,其他供养亲属按照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标准,按下述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另外,按前款规定标准,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由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领取的,按前款规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
事实上,一些吸纳农民工就业的用人企业,由于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不幸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企业承担。若经营状况不佳,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供养亲属会提出一次申请抚恤金。《办法》还明确了一次性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确定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时,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的具体标准。按照该办法,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发生工伤认定管辖权争议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管辖。有些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作业地点可能远离市级城市,有些甚至会跨市作业,如一些施工单位,其承建项目可能跨越多个地区。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可按上述规定,就近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