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解读分析】
证明事项的范围和适用对象:一、证物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涉外事项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弥补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二、适用对象。全市推行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对不愿意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如有合理理由,申请人可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并按原程序办理。如申请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虚假承诺,则不适用通知承诺制,直至信用修复。
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一、编制《一书二单二函一规则》。各个部门应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明确、简明易懂的要求,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表》,并以有关模板为基础,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表》工作流程,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表》格式文本。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的具体申报材料,在服务指南中予以注明。二、明确书面通知和承诺的内容。其书面通知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实权力、承诺内容是否公开、范围和时限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要求可量化,便于操作。三、明确办理时限。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如以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实行日常监管。各级有关部门要逐个制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事中事后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除核查。通过运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手段,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充分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还可以采用现场核查、行政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6号),依托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国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做到审批服务承诺情况、信用档案及监管核查情况信息及时准确推送。建立和使用的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了业务协同,消除了“信息壁垒”,实现了数据共享和互通,解决了“信息孤岛”等问题。为确保数据安全,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
健全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强化行政协助核查工作。2023年4月底前,各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利用现有渠道和条件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查。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在行政协助方面发生争议的,由同级司法机关进行协调。
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结果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信用承诺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失信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公示,并将其归集到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公开。(b)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实施信用承诺的措施清单,对履行承诺的主体给予优先奖励或便利奖励,对违反承诺并有不良记录的主体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优惠和便利,撤销因承诺而获得的许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承诺办理案件的,由信用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曝光、降低信用等级、公布失信名单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仔细梳理承诺承诺事项工作环节中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强化告知和引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止申请人虚假承诺所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实行承诺公示制度。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难以核实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有条件的部门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