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大财政投入,着力优化创新生态,全市科技创新能力逐年提高。
为推动沧州市科技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为全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市科技局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文件,在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2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解读分析】
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加速集聚,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第一,为了鼓励和支持沧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授予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最大限度地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给予5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导其探索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新机制。第二,创新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贷款担保等支持。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对实际完成投资3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造成投资损失的,按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投资损失额的20%。第三,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管理者,加快技术转移步伐;技术合同对外输出和吸收给予后补助。
第二,建立创新平台方面。为了进一步提升创新平台的研发能力和服务水平,该政策措施主要围绕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创新服务载体建设等方面,对政府引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共同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政策支持,并择优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与此同时,明确提出“对中央企业、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大学等在沧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以及引进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队伍的,给予不低于500万元支持”,进一步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第三,创新主体培育方面。在继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比如建议“对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其所获国家资助的15%给予后补助,最高200万元。”国家鼓励领域内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一批“国字号”科技项目,使之逐步成为集成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
第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其中以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和作物新品种培育与推广项目为重点;获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全市研发机构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提高沧州市科技成果质量。对作物新品种培育与推广的支持,重点强调“按作物新品种推广面积、推广效益等应用情况给予后补助,促进新品种培育与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效益”。
第五,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今年,沧州市出台了《关于在实施“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中,明确了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的任务分工,强调在实施“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的基础上,要“支持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资金来沧州市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给予重大科技专项不少于100万元资助”,以建设高层次创新团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关于保障措施。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实施《政策措施》所需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政策保障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说明,以保证《政策措施》的实施落地。立足当前,围绕科技创新所面临的人才、技术、资金等现实问题,以沧州市现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文件为支撑,力图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用“政策杠杆”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全面提升沧州市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增加高质量的科技供给,推动沧州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