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十九届四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等渠道,健全信访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体制机制,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我国《信访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听证制度。
自2020年起,省委对《听证办法》(试行)的制定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其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重点,并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时光辉为主要责任人,推动《听证办法》作为重大改革举措。根据省委的要求,省信访局成立了起草小组,采取到外省了解学习和在贵州省进行实地调研的方式,边调研边收集资料,边组织起草,于2020年5月形成《听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研究,并在省内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听证会办法(试行)和习总书记关于“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有重要作用的制度,让群众从心底感受到公正对待和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渠道,完善信访制度”的重要论述,是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解读分析】
第一章总则第1—3条,包括信访听证的目的、内容和意义;第二章听证范围4—5条,包括适用信访听证的情形和不适用信访听证的情形。第三章听证参加人制度第6—11条,包括信访事项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听证中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为第12~28条,包括信访听证程序、信访听证中止、终止和延期的情形以及听证报告的内容。第5章附则为第29—32条,包括经费保证,实施范围,实施时间,解释权力等。“听证办法”(试行)的制定,旨在规范信访事项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信访人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使信访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其基本思路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按照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总体目标要求,把听证程序作为促进信访工作公平公正、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安排。
《办法》明确规定了听证机关、申请听证的时间、范围和目的等事项;依据《听证办法》第二条“信访事项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采取听证的形式,就信访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等进行陈述、质证、询问、辩论、评议的活动”,明确了举行听证的机关为“行政机关”,申请听证的时间为“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之前”,听证范围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听证的目的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
主要内容:第一,对同一信访事项的听证次数、听证期限进行了规定。新修订的《听证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同一信访事项的听证,原则上只举行一次”。第15条“听证机关收到信访人的书面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书面通知信访人,”“听证机关应当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听证,如果信访听证参加人需要准备或补充有关参加听证事项的材料,准备或补充材料的时间将另行计算”。第二,对申请信访听证,作了具体规定。第12条明文规定:“符合第4条情形的信访事项,可以由信访人向正在办理该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或者由听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听证。”第三,结合一些便民高效、保障程序公开的规定。如果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记录后,由信访人签名确认;信访人本人应当参加听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公开举行听证的,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第四,在信访改革和法制化建设中融入了新的成果和理念。在实践中完善和提升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使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例如: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听证员库,听证可以中止、终止或者延长,明确规定了听证机关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