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和新型就业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第一,总体要求。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省委“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定就业、保障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推动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维护就业稳定大局。
第二,拓宽发展灵活就业的渠道。提倡个体经营。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人每年14400元为限额,3年内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从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在离校2年内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扩大非全时就业。我们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支持非全时劳动者较集中的绿化保洁、批发零售、建筑装饰等行业的发展。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开发新的就业形式。协助因特网企业和共享经济平台开发网上零售、移动出行、在线教育和培训、因特网医疗、在线娱乐等各种增值应用、共享用工和灵活就业平台,为劳动者在家就业、在家工作、兼职创造条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进一步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平台从业人员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工具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第三,优化自主创业的环境。强化审批管理服务。开放行业准入办理的绿色通道,发挥市县“一章章管审批”的优势,推出一批重点高频事项“一件事”的一体化服务包。大力推动企业开办一网通继续压缩开办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开办时间从3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免除一些费用。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对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廉价的场地支持。实行国有房产阶段性减租政策,对租赁国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的,按规定减租。对于出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缓房屋租金。对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空间进行整合优化,将闲置空间和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所,对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民工、困难群体优先开放。
第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支持力度。促进新职业的推出和应用。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网络技术应用及职业活动的新变化,积极探索新的就业形式的统计监测。实施目标明确的培训。对具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免费档案管理。保障劳动保障权益。通过开展网络平台企业、关联企业的集体协商,与劳动者确定报酬收入、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事项。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帮扶工作。灵活就业人员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
第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加强机构领导。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就业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强化激励监督。强化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方便地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在创建文明城市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重视舆论引导。积极宣传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