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山西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发肺炎疫情影响下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稳就业工作应对疫情影响的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解读分析】
主要内容有:第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力度。对于裁员率在5.5%或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如果裁员率不超过总参保职工数的20%,则返还标准可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于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恢复希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返还稳岗政策的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也可根据企业及其职工3个月以上的实际缴费情况确定。第二,提高政策上的补助标准。为了鼓励有资格的市场主体积极发挥作用,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原“县内、省内外、省外每推荐1人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500元、800元、1000元。小型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从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实习支助金标准由实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第三,延长部分政策享受期限。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可延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