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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遴选政策理论】《天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4-17 12:30

一、【资料背景】

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要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资质认定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度。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利于统筹推进“六稳”工作,落实“六保障”任务,对于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读分析】

天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中关于证明事项范围确定的规定: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来描述客观事实或证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满足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根据书面承诺处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天津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不愿或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申请机构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待信用修复后再实施。

在天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中,强化了事中事后核查:主要采取网上核查、发函核查和现场核查三种方式。联机核实是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库、津心办移动端等,实时获取共享信息,进行联机比对核实。发出信函核查是通过发出信函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如果确有理由不能提供协助,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是监管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的核查,要注意避免烦企干扰。

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按照虚假承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等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况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承诺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暂停办理承诺事项。

天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加强了风险防范:第一,建立了承诺退出机制,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按原程序办理。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难以核实的证明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完善信用预警体系,依托信用中国(天津),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前主动查验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范。第三,对于经济利益价值较高、难以进行事后事中核查的事项,可以探索在各级行政机关推行责任保险制度,以减少实施告知承诺制所带来的行政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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