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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遴选政策理论】《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4-17 12:29

一、【资料背景】

为了贯彻滨海新区金融改革的先试政策,自2009年以来,天津市先后设立了由市金融局统一管理的12个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2018年初,市商务局接管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后,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署,推进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6〕1号)的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2017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并对重点交易场所整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场所进行监管,并制定了商品交易场所监管办法,有效地理顺了交易场所监管体制。

二、【解读分析】

方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

第1章一般规定共有五条,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交易场所的内涵,适用范围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交易场所内涵。

第2章,设立,变更,终止。共有七个条款,包括设立条件、基本程序、提交材料、受理变更、终止交易等。新设交易所要贯彻国家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坚持“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控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数量,审慎审批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同类场所。

第3章操作规范。共有十五条,分别为交易商管理制度、交易对象、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第三方结算制度、第三方仓单公示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在此基础上,交易商应当是从事与市场交易商品有关的贸易、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诱导个人投资者进行投机交易。其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国家和天津市法律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规定落实了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限制了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以保证交易所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4章风险防范。二是明确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化解风险;三是明确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应对市场风险并弥补损失。

第5章监督管理。其中包括:部门职责分工、日常监管制度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置等。界定了市级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各区县的属地管理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第6章附则共有2条,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现货交易场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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