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和解决“民告官”行政纠纷的救济机制,行政复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能”。2010年2月5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法律法规修订,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主要渠道作用。四月十八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
2015年至2020年,湖南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23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4660件,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条块结合”的体制造成了行政复议职责分散,案件分布不均,人民群众“找不到、找不到”的现象。经过改革,除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中央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能外,各省、州、县市两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省138个),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能,各级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能,各省、州、县市两级司法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省138个),依法处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立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建立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在政府系统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主渠道作用。
二、【解读分析】
主要措施,分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等三个方面14点。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时,为了保证湖南省上下基本一致,避免因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群众“来来去去”,《实施意见》对省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详细划分,明确了中央在湘单位的案件管辖范围。在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方面,《实施意见》着重就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办案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指导意见,旨在“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各部门行政复议职能集中到政府统一行使后,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经济开发区、省高速公路交管局、市州(县、区)交通运输局、市级政府部门(公安、交警、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督、生态环保、城管等)在各区设立机构或派出机构(分局、大队、派出所)等单位,有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通过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上述单位为被告的案件管辖问题,即“属地管理”原则下的“重心下移”。从六个方面考虑:第一,保持湖南省统一,避免相互推诿;第二,实行属地化管理,方便群众办事;第三,减轻改革后市、区两级办案任务分配不均的问题;第四,与行政诉讼的管辖层次相对应,减轻高级法院的办案压力;第五,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六,《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案件管辖作出规定。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实施意见》还规定了“修改后行政复议法对其他法律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